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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調查監定標準作業程序之調查結果紀錄與運用
來源:利達消防設備 時間:2017-03-04 12:16:46
制作火災原因調查監定書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參考火災原因調查監定書制作規定及火災原因調查監定書編碼方式規定格式,于完成調查、監定后十五日內完成火災原因調查監定書,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如仍未及完成應事先專案簽準。
案件函送
調查監定完畢,應盡速將火災原因調查監定書函送當地警察分局依法處理,并依火災原因調查監定書分級列管實施規定將涉及成災或重大災害等案件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審閱。
紀錄登記
火災調查人員應于制作火災原因調查監定書完成時,一并將火災現場紀錄簿附件三相關資訊詳實登錄于火災調查資訊管理系y。
報表運用
應依消防署公務統計方案之規定,將案件相關資料填入火災次數分類及時間、起火建物、火災人員死傷、財物損失、火災次數按起火處所分、火災次數按起火原因分等五種表格,并將相關資料作為每月火災資料統計分析調查監定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