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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閉防火門應用規范
來源:電氣火災監控 時間:2018-01-11 09:43:22
國標《建筑防火設計規范》強制規定
GB 50016-2006
7.4.12(強制性條文)建筑中的疏散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居住建筑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明確人員密集場所強制使用逃生門鎖。
國標《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強制規定
GB 50045-95(2005年版)
應設置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開啟的裝置,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強制規定人員密集場所使用逃生門鎖。
新《消防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首次明確鎖閉門窗(只能加裝逃生門鎖)為違法行為。
--標準《防火門》相關規定
GB12955-2008
5.3.1.1 防火門安裝的門鎖應是防火鎖。
5.3.1.2 在門扇的鎖芯機構處,防火所均應有執手或推杠機構,不允許以圓形或球形旋鈕代替執手(特殊部位使用除外,如管道井門等)。
--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2013
4.6.1: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門的開啟、關閉及故障狀態信號應反饋至防火門監控器。
--標準《防火卷簾、防火門、防火窗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877-2014
6.3.1 常閉防火門,從門的任意一側手動開啟,應自動關閉。當裝有信號反饋裝置時,開、關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